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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:在公共场所(包括论坛),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,致人伤害的(包括情感),施工人(楼主)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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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你加入的那天起..你就注定要走上通往Bt的不归路-v-
永远的終極一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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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无挂碍,无挂碍故,无有恐怖,远离颠倒梦想,究竟涅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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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:在公共场所(包括论坛),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,致人伤害的(包括情感),施工人(楼主)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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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3-21 08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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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发个在人中 这次又来了一个 我靠靠的等好了我绝对变成山本56了 麻痹的

杨浦的饭店随你挑。。 就你和我。。 


发表于 2006-3-21 1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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